多动症是注意缺陷与多动障碍 ,指发生于儿童时期,与同龄儿童相比,以明显注意集中困难、注意持续时间短暂、活动过度或冲动为主要特征的一组综合征。多动症是在儿童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障碍,其患病率一般报道为3%-5%,男女比例为4-9:1。
写在前面
从长大、北联大、滨医招收视障大学生开始,到视障者可参加普通高考,越来越多的视障者圆了大学梦,获得了更高的学历,于是问题来了,获得更高学历的视障毕业生,在创业就业上能不能得到一些优惠优待呢?答案是肯定的,帮盲君这就给大家整理部分省市的相应政策,如您需要获取更详细信息,请咨询您当地残联及有关部门,注:所有优惠信息出自于: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平台。
本文列出的省份是:宁夏、陕西、新疆、海南、云南、四川、青海
新疆
1.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2.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求职创业补贴。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4.就业援助金。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的社区就业援助金用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各地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体规模,制定公布分档补贴办法,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5.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6.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2016】157号
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分两年每年补助50%,给予一次性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新残字【2013】193号
来源:新疆残联
宁夏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宁残联发〔2017〕22号
(二)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宁政发〔2017〕77号
(三)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宁人社发〔2015〕141号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宁人社发〔2015〕141号
(五)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宁政发〔2017〕77号
(六)用人单位安排1名近三年毕业的大学生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宁财(综)发〔2016〕892号
(七)对高校毕业生、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离岗创业人员、复转军人等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后,可以探索取消反担保
——宁政发〔2017〕77号
(八)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辅助人员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
——宁政发〔2017〕77号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宁政发〔2017〕77号
(十)1、对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资助4000元,专科每人资助3000元,中专每人资助2000元。
2、对当年取得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为3000元。
3、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学生,在享受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宁残联办发〔 2017 〕54 号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自治区残联 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 2019 〕7号)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联
青海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及时兑现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等政策。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及时兑现培训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减免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人社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三、创新金融扶持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四、加强就业帮扶援助。
各地、各高校要对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从2014年起,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范围,给予每人一次性求职补贴9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其实际缴费7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在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和招聘中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摘录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畅通就业主渠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做到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和就业促进同步计划、同步落实、同步考核。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央驻青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我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规模,加强管理和考核,切实提高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且期满留用率达30%以上的,按32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引导异地就业。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对口援青的工作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洽谈会、协调会、对接会等形式,积极协调援青省市、央企用人单位面向青海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免除在青公共就业信息发布和组织招聘有关费用,有效增加援青省市、央企对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见习、就业名额,提高岗位层次和就业稳定性。鼓励我省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就业服务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大资金扶持。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和程序。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创办微利项目、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二)放宽准入门槛。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零成本”注册,可在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三)落实奖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我省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已享受三江源地区开业补助的不再享受。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起创业的,对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给予3年单位及个人社保补贴。
三、开展专项培训工程
实施自主创业培训。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创业培训,落实参加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
帮扶重点群体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重视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纯牧户、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大对特殊群体就业帮扶力度,认真开展摸底排查,“一对一”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参加各类培训的纯农牧户和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及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外,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省内跨州(地、市)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到省外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8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从2013年起,按学籍所在地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900元求职补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 摘录
来源:青海省残联
陕西
一、支持集中安置就业
(一)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陕南等地区30人以上)的企业(基地),按每人给予1万元资助。重点支持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也可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等。重点支持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也可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等。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就业企业(基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17号)
(二)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在10人(含10人)以上从事残疾人特色工艺品制作项目的单位及残疾人创业者,按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扶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也可弥补单位流动资金的不足、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补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特色工艺品制作项目申报指南》(陕残联〔2014〕67号)
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或从事个体经营者、符合省级扶持条件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扶持;符合市级扶持条件的由各市根据情况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适当扶持资金(或设备)。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残联〔2018〕25号)
三、补贴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电商联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电商联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给予项目资金补贴,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每个补贴20万元、残疾人电商联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每个补贴40万元。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项目的通知》(陕残联〔2016〕82号)
四、扶持盲人按摩
(一)社保补贴。对经营一年以上且与盲人从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盲人按摩机构,年给予从业人员不低于1000元的现金社保补贴(从当年申报算起)。
(二)开办费补贴。对当年注册登记、安置盲人3人以下和4人以上的盲人按摩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费。
(三)经营补贴。对经营一年以上盲人按摩机构,依经营面积和安置盲人人数,给予0.4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项目指南》(陕残联〔2017〕53号)
来源:陕西省残联
云南
每年扶持、创建10个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扶持10万元;40个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每个示范点扶持5万元;扶持700个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户,每个残疾人自主创业户扶持1万元。
——《云南省“助残就业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云残发﹝2017﹞123号)
免费参加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残疾人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含培训期间食宿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云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云人社﹝2016﹞385号)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的奖励。
——《云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云残发﹝2016﹞40号)
1、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残疾人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招用毕业年度残疾人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
3、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6﹞193号)
1、无偿资金资助。对经评审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资助。
2、场租补贴。对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场租补贴项目不得与无偿资金资助项目重复享受)。
3、网店补贴。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其所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应在商务部门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之内)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6﹞193号)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完善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残疾人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最高3万元的创业补贴扶持。
——《关于扶持云南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残发﹝2019﹞52号)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丁类)、贫困残疾人家庭(庚类),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毕业年度云南省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式教育类毕业生。凡自愿申请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被补贴对象符合多个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云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19﹞85号)
来源:云南省残联
四川
自2018年开始,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将扩面提标增速。一是扩大发放范围,将发放对象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扩大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二是提高发放标准,从每人800元提高到每人1200元,涨幅达50%。三是提前发放时间,从毕业生离校前发放,提前到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发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83号)
来源:四川省残联
海南
一、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十五)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我省高校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每年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研究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四款(十五条)
二、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大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组织实施应征入伍等就业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等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56号)
三、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住宿费:要求全省院校对就读的全日制残疾学生人数和残疾类别等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出台本院校关于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做好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工作,切实保障在校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落实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的通知》(琼教[2015]95号)
四、残疾大学生奖励办法: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未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全省统一标准,实行入学或毕业一次性奖励。奖励具体标准:博士生4000元,硕士生3000元,本科生2500元,专科生2000元。
——《海南省奖励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琼残字[2009]54号)
五、实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琼残字〔2016〕85号)
六、创业补贴: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休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我省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我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补贴标准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七、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申请创业的残疾人满足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执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海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琼残字[2019]54号)
八、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自主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互联网+残疾人就业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服务响应机制
——《海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琼残字[2019]54号)
来源:海南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