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动症是注意缺陷与多动障碍 ,指发生于儿童时期,与同龄儿童相比,以明显注意集中困难、注意持续时间短暂、活动过度或冲动为主要特征的一组综合征。多动症是在儿童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障碍,其患病率一般报道为3%-5%,男女比例为4-9:1。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分工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为: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1)落实监护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监督促指导监护人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责任,确保每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人管,有人护。
(2)落实生活保障.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形式。
(3)落实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4)落实教育资助保障.参照孤儿教育保障政策,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开展高中阶段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5)落实关爱服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情况,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7)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弃养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批表中出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的审核意见;
(9)低保家庭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金;
4、被依法收养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7、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一)抓好工作落实。
健全工作机制,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系会议议事内容,及时研究解决。
(二)加强部门协作。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构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网络,形成民政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权责一致,规范有序,信息共享。
(三)加强监督管理。
扎实做好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严格申请审核程序,严把审批关,加强资金发放核对抽查,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四)加强政策宣传。
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帮扶救助工作。